巨勳廣告-T-BAR 藍天白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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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AR廣告工程
廣告工程
QRC
標題廣告物申請諮詢
問題 一般店面(正面型及側懸型)招牌廣告要申請廣告許可是要找南各單位辦理ㄋ?
回覆 備齊相關資料(設計圖、安裝位置圖、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向各縣市政府機關提出申請。
   
問題 請問巨勳公司有代辦申請廣告許可證嗎?
回覆 本公司有代辦申請,如一般大眾要詢問自家大樓外牆或頂樓是否可做廣告出租,本公司也很樂意提供專員為您,現場勘查,廣告效益評估。歡迎來電洽詢02-22506660
   
問題 台北市廣告物申請會比一般縣市來的繁瑣嗎?
回覆 廣告物申請來說台北市申請廣告物會比一般縣市來的嚴格,因台北市政府有頒發針對廣告物管理辦法做修改的條例(廣告物管理辦法之暫行條例),針對市容及安全作為強調。
   
問題 台北市政府有些區域要申請廣告都審,那要如何去申請ㄋ?
回覆 北市政府是針對特定的幾個區域及路段為重要地區才需要都市審議,都市審議廣告物就會更加嚴格,市容美觀及美化的部分特別強調。都市審議是有外聘專業人員及內部高階主管機關一同開會審議,申請流程時間也會比較長
   
問題 廣告申請核准期限多久?
回覆 1.樹立是大型鐵架廣告核准期限為期五年(頂樓鐵架或外牆鐵架)
2.外牆張貼是廣告核准期限為期1年
3.大樓玻璃帷幕牆當張貼核准期限為期5年
4.一般正面型及側懸型招牌核准期限為期5年
*到期後須再向相關單位提出展延。
   
問題 騎樓及柱子是否可以懸掛廣告物?
回覆 依法令是不核准懸掛廣告物,如被他人檢舉需改善或拆除,因承辦單位接獲檢舉單太多,所以要處理到你的案件時都比較晚了,那就自行斟酌
   
問題 廣告物查報及申訴是要找哪個單位?
回覆 市民專線1999或上網搜尋
   
 
標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4-06-17 辦法內政部93.6.17台內營字第○九三○○八四六一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

第六條 前條之專業團體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審查業務時,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管主

第七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簡化

第十條 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

第十三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

第十四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
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令及辦法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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